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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,山东省制定了一项详细的规定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,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,如有特殊规定,从其规定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,包括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。
2、所以,企业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,建立、健全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,认落真实主体责任,才能真正实现“安全生产,提高效益”的最终目标。
3、法律分析: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,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,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。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,保障房屋使用安全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、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 第三条 市、县级市(区)人民***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,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建立统筹管理、分级负责、综合协调、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,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,保障经费投入,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执法力量。
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(草案) (征求意见稿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,保障房屋使用安全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,改善城市秩序、促进城市和谐、提升城市品质、保障城市健康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泰州市没有立法权,只能依据国务院的***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的***管理条例要求***补偿: 城市房屋***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(第305号) 《城市房屋***管理条例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1、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,改善城市秩序、促进城市和谐、提升城市品质、保障城市健康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2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,改善城市秩序、促进城市和谐、提升城市品质、保障城市健康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3、泰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市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、交易、展览、表演、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4、第一条 为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、资源化和无害化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市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5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管理,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,保护城市景观风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广告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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